有关课程重修、自修和免修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重修
第一条 重修是指未获得已开设的课程的学分和绩点的员工重新修读相应课程。在弹性学制年限内,重修次数不受限制。已通过课程考核取得学分和绩点的员工,不得进行重修。
第二条 重修范围
(一) 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一律实行重修。
(二) 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不进行补考,员工可以选择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另行选修其它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和绩点。
(三) 员工转学或转专业后,现就读专业未修的课程必须重修,其成绩和绩点以初修成绩记载。
第三条 重修方式
(一)跟班重修。跟班重修是指将重修员工编入初修教学班级与初修员工一起学习和考核的重修方式。
(二)自修。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动等原因低年级不再开设需重修的课程或重修人数较少时,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申请在任课教师指导下以自修方式重修。
第四条 重修成绩记载
(一)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记在重修成绩一栏,成绩合格者取得规定的学分和绩点。
(二)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等原因需重修的课程学分或学时有变动时,随低年级重修后仍以原学分、学时、成绩记在重修成绩一栏。
第五条 重修程序
(一) 教务处根据员工考核成绩及专业开课情况下达《重修课程通知单》,员工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在本学期所需重修的课程。
(二)员工凭《重修课程通知单》到财务处缴纳重修费,将已签字盖章的通知单送至教务处教务员备案。
(三)教务处根据交费情况确认重修报名手续并汇总重修报名情况。
(四)教务处统一安排重修课程时间及任课教师,员工不另行选课,以便教师对重修员工进行管理。
第六条 重修管理
(一)教务处下发员工重修课程表,如重修课表与本学期课表上课时间冲突者,根据冲突情况与任课老师协商,不须办理免听手续,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对其进行考核即可。
(二)与本学期上课时间不冲突者,原则上要求员工跟班重修。
(三)重修员工应及时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经常与老师沟通,主动了解该课程考核时间及地点,必须参加本课程的测试、作业及考核等,如未按时参加考核,作“缺考”处理。
(四)教务处下发所有已报名重修的员工名单至各系(部),任课老师必须对所有重修员工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成绩,员工成绩不列入初修班级不及格率,并上交考核成绩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录入课程成绩。
第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员工,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八条 跟班重修的员工要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所有教学活动,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员工没有完成任课教师对出勤、作业、实践环节的要求,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二章 自修
第九条 自修分为初修自修和重修自修两种:部分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员工,可申请部分课程初修自修;自修经批准后可免听相关课程在任课老师指导下完成自修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及绩点。
第十条 自修对象
(一)平均绩点在3.5个绩点以上的员工,对于教学计划中尚未修读的部分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填写《自修申请表》,经任课老师、导师、辅导员、员工所在系(部)等批准,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自修;
(二)员工初修和重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填写《自修申请表》,并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自修有冲突的课程。
第十一条 员工申请自修的程序:
(一)员工在申请的自修课程开课后第1周内,员工按要求填写《自修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冲突课表、通过相应水平测试或等级考试的证书等),交导师、辅导员、所在系教务员、系主任审核;
(二)所在系教务员将已审批《自修申请表》、证明材料转交开课系(部)教务员;
(三)开课系(部)教务员将所有材料交任课教师审核,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并将材料全部转回员工所在系。
(四) 员工所在系将处理情况告知员工,并将批准自修的名单及课程报教务处;
(五)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员工应及时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经常与老师沟通,主动了解该课程考核时间及地点,必须参加本课程的测试、作业及考核等,如未按时参加考核,作 “缺考”处理。
第三章 免修
第十二条 免修是指员工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但经学校考核或通过有关认证可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 免修对象
(一) 复学、转专业的员工,原已修课程考核及格者;
(二) 参加学校认定的相关考试或竞赛,达到免修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开课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相应课程。主要包括而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况:员工提前通过全国大学英语A级、CET四、六级者,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免修大学英语相关课程(课程由开课系(部)审定);非计算机专业员工提前通过湖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计算机专业员工提前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可按学院规定程序分别申请免修计算机应用课程(课程由开课系(部)审定);参与省级以上赛事获得奖项的选手相应课程(课程由开课系(部)审定)可申请免修。
(三)因不可抗拒的身体原因而不能正常上体育课、参加军训者。
第十四条 免修程序
复学、转专业的员工,由员工本人在免修课程开设前一学期末填写《免修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成绩通知单等)送开课系(部)核对,经系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认可该课程成绩与学分。
具有相关证书或竞赛获奖申请免修的员工,由本人在免修课程开设前一学期末填写《免修申请表》,送交有关证明材料(成绩通知单或技能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经开课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认可该课程成绩与学分(一般以良好及以上记入员工档案成绩)。
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修读的员工,由本人在该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提出《免修申请表》,持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证明和认定,经员工所在系主任审核同意、体育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但须另修其他课程,以弥补学分之不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社会实践、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军训和专业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自修和免修。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